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158号原告于某,女,197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陶某,男,1976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6年5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海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毕力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