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035号
原告:隋云玉,农民。
委托代理人:祝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玉,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胜利(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隋云玉与被告孟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云玉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云玉基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隋云玉负担。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韦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