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014号
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014号
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