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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014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014号

原告:李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