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6民初389号

定兴县乐民农资站与赵磊、马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兴县乐民农资站,赵磊,马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89号原告定兴县乐民农资站,住所地定兴县高速公路杨各庄村路南。经营者王学强,该农资站业主。委托代理人范红杰,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磊。被告马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乐民农资站与被告赵磊、马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乐民农资站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乐民农资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乐民农资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兴县乐民农资站承担。

审 判 长  齐 鹏

代理

审判员  李海增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