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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023号

崔某某与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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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023号原告崔某某,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西方。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杨、被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尹西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原、被告××××年结婚,2015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到项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京Q×××××小型轿车和黑A×××××没有分割,为此,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判。��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诉请的两辆车辆确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经尹某某同意将北京牌照的京Q×××××轿车分割给原告崔某某,黑龙江牌照的黑A×××××轿车分割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在项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京Q×××××小型轿车和黑A×××××轿车没有分割,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京Q×××××小型轿车给原告崔某某所有、黑A×××××小型轿车给被告尹某某所有。黑A×××××小型轿车的行驶证注册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所有人为被告尹某某;京Q×××××小型轿车为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抵偿给尹某某,2015年9月23日,该车过户登记在被告尹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黑A×××××轿车是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京Q×××××小型轿车为北京羽安馨源防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抵偿给尹某某,该车抵偿时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求对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京Q×××××小型轿车和黑A×××××轿车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主张分割京Q×××××小型轿车归其所有,且双方认可两车价值相当,原告崔某某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崔某某、被告尹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京Q×××××小型轿车归原告崔某某所��,被告尹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前配合原告崔某某办理京Q×××××小型轿车过户手续。

二、原告崔某某、被告尹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黑A×××××小型轿车归被告尹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50元,原告崔某某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栋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