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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1598号

梁海保与李志国、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志国,梁海保,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定白沟宝贵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海冲,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河北高碑店市供电公司,李成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国。委托代理人XX,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海保。委托代理人陈红英,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仿古一条街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国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白沟宝贵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富民路西侧来远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占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海冲。原审被告河北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镇涿白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邵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雪东,该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国网河北高碑店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四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田,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臣,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李成江。

上诉人李志国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当查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被上诉人梁海保的各项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刘 娟

代理

审判员 康 然

代理

审判员 陈绍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