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苏州市沧浪区巴里新村2幢103室。被执行人陈建栋。申请执行人陈永华与被执行人陈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建栋应给付陈永华1091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宇宁执行员 李年松执行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任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