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025号原告杨恒荣。法定代理人常琴娣。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寿华。
原告杨恒荣与被告潘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荣撤回对被告潘寿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杨恒荣负担。
审判员 施桂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