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2民初1025号

杨恒荣与潘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恒荣,潘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025号原告杨恒荣。法定代理人常琴娣。委托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寿华。

原告杨恒荣与被告潘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荣撤回对被告潘寿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杨恒荣负担。

审判员  施桂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