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24号
原告:崔某。
被告:孙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汝利
代理
审判员 董宏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兴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孟杰/ 更多数据:
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24号
原告:崔某。
被告:孙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汝利
代理
审判员 董宏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兴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