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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424号

崔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24号

原告:崔某。

被告:孙某。

原告崔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汝利

代理

审判员  董宏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兴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