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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执570号

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570号李某某、袁某某:尹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附:执行员张利勋联系电话1346228****收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