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929号原告张桂录(禄),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巩道银,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录(禄)诉被告巩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背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录(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延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晓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