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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929号

张桂录(禄)与巩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桂录,巩道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929号原告张桂录(禄),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巩道银,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录(禄)诉被告巩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背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录(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延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晓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