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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576号

张慧清与周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慧清,周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清,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光玲,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慧清申请执行周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张慧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52300元,执行费7923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