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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初43号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宏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宏财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4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宏财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四方商贸城***栋东一门。经营者金宏英。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宏财超市(经营者金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宏财超市(经营者金宏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宏财超市(经营者金宏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

审判员  龙 峰

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