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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12号

刘振芳与赤峰市锦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洵、董维义、董维礼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振芳,赤峰市锦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洵,董维义,董维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芳,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赤峰市锦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维义,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洵,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呼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董维义,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呼市玉泉区。被执行人董维礼,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执行董事,住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芳与被执行人赤峰市锦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范洵、董维义、董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该案的执行需等待另外两家法院执行时,才能继续执行,现暂时无法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巴俊叶

审判员  袁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