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7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思蓉。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晓明。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3号2幢1-39。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红莲。
上诉人陈思蓉、朱晓明、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上诉人陈思蓉、朱晓明、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思蓉、朱晓明、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思蓉、朱晓明、重庆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