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蔼春雨,男。原告告赵石俊,男。原告王玲,女。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千里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万锋。被告蔡万锋,女。委托代理人孙红坡,唐河县鸿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蔼春雨、赵石俊、王玲与被告唐河县千里马纺织有限公司、蔡万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蔼春雨、赵石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三原告减半负担250元。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