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73号

蔼春雨、赵石俊、王玲与唐河县千里马纺织有限公司、蔡万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蔼春雨,告赵石俊,王玲,唐河县千里马纺织有限公司,蔡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唐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蔼春雨,男。原告告赵石俊,男。原告王玲,女。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千里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万锋。被告蔡万锋,女。委托代理人孙红坡,唐河县鸿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蔼春雨、赵石俊、王玲与被告唐河县千里马纺织有限公司、蔡万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蔼春雨、赵石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三原告减半负担250元。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