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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162号

喻世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明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世英,周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162号申请执行人喻世英。被执行人周明伟。申请执行人喻世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明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明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明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罗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