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748号原告上海辽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凤。委托代理人许玉淼、陆晓青。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丽娜。被告胡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辽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胡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辽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胡顺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辽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园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胡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上海辽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欢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