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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750号

李云辉与段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云辉,段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750号

原告:李云辉,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段韦(又名段伟),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辉与被告段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云辉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立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