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750号
原告:李云辉,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
被告:段韦(又名段伟),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辉与被告段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云辉负担。
审判员 田 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立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