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民终308号

高守康与赵成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守康,赵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守康,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波,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高守康因与被上诉人赵成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赵成波、高守康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赵成波承包修建高守康位于天全县解放街80号附一号的一楼一底两层砖混结构灾后重建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面积约198.46平方米(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工期为半年,工程价为每平方米910元,预算总价为180600元,工程范围:清水房(含主体结构,内外墙粉水,地坪原浆收平,顶板清水模板,预留水电,屋坡找坡防水),另外增加挡土墙人工材料共计4000元,雨棚板4204元,2015年1月31日,赵成波、高守康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水电预埋(或穿线)15元/平方米(人工费)共计2977元;风貌瓷砖120元/平方米,风貌琉璃瓦120元/米,两项共计6798元。该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内容详见《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成波开始组织施工。2015年3月25日,该房屋竣工,经结算赵成波、高守康签名制作《工程结算单》,载明高守康房屋工程总价款为198575元(含水电2977元),已支付166200元,未付款项为32375元(含水电2977元)。2015年4月15日,经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技术咨询指导工作组、指挥部片区工作组、业主、施工队等相关人员共同验收,一致同意主体结构、风貌、红线、排污等均符合要求,同意验收。赵成波、高守康向所在城厢镇西城黄铜片区灾后重建指挥部工作组出具该工程民工工资全部付清、施工队与户主结算无异议、无施工质量事故、工程款必须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等内容的书面承诺,高守康在其房屋重建竣工验收表上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因双方对房屋质量发生争议,高守康遂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赵成波遂于2015年9月25日起诉到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由高守康支付赵成波工程款及民工工资32375元;2.由高守康赔偿自2015年3月25日至9月25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662元;3.由高守康支付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由高守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另查明:1.赵成波为高守康修建的房屋存在化粪池排泄不畅、主墙壁厚度不一、猫棚的雨棚有裂缝、楼顶防水保护层起翘等瑕疵。2.赵成波提交的《补充协议书》上增加水电预埋(或穿线)15元/平方米(人工费)的内容“或穿线”部分被划去,高守康提供的该《补充协议书》上“或穿线”部分未划去。3.穿线项目由高守康直接找赵成波的工人易工施工,赵成波于2015年5月11日支付易工穿线人工费12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赵成波、高守康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项已进行了结算,高守康应支付赵成波剩余款项。高守康持有的《补充协议书》上约定内容为水电预埋(或穿线)15元/平方米(人工费),与赵成波持有的该协议不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应以高守康提交的为准,该15元/平方米的费用应包含了穿线费用,因高守康已支付给赵成波的工人易工1200元的穿线费用,因此对该1200元应予扣减。因此高守康实际未付建房款应为31175元。但考虑该房屋在化粪池、墙壁、楼顶等处确实存在部分瑕疵,修补这些瑕疵必然要产生费用的实情,可酌情对该所欠工程款予以扣减适当金额作为对高守康的补偿(确定为5000元),由高守康自行修补瑕疵。赵成波要求高守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高守康称赵成波租住其房屋,要求扣除相应费用的请求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高守康可另案主张。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判决:

一、由高守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成波工程余款26175元;

二、驳回赵成波要求高守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高守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赵成波为高守康修建的房屋存在化粪池排泄不畅、主壁厚度不一、猫棚有裂缝、楼顶防水保护层起翘等瑕疵,判决赵成波补偿高守康5000元不当。故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成波的诉讼请求;2.要求赵成波补偿高守康维修房屋费用50000元。3.由赵成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赵成波辩称:高守康的上诉请求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高守康认为房屋质量由问题,可另案起诉,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审中,上诉人高守康提交六张照片,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赵成波质证意见为:这六张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房屋已经交付了一年时间,不清楚房屋的情况。本院的认证意见为:高守康提交的六张照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在本案中依法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项已进行了结算,高守康应支付赵成波剩余款项。原判考虑该房屋在化粪池、墙壁、楼顶等处确实存在部分瑕疵,修补这些瑕疵必然要产生费用的实情,酌情扣减工程款5000元作为对高守康的补偿,由高守康自行修补瑕疵的处理符合本案实际。高守康上诉提出赵成波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赵成波补偿高守康维修房屋费用50000元,由于高守康在原审中未提出反诉,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高守康可另案主张,但本案中已扣减的5000元工程款应作相应抵扣。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守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由上诉人高守康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康燕

审 判 员  邢 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云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