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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241号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姜永萍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永萍,王德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41号被执行人姜永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东岭街**号。被执行人王德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道东岭街委**组。被执行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9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永萍、王德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公证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永萍、王德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永萍、王德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偿还抵押合同纠纷款76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