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41号被执行人姜永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东岭街**号。被执行人王德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道东岭街委**组。被执行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9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永萍、王德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公证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永萍、王德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永萍、王德顺、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偿还抵押合同纠纷款76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