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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98号

徐兰生与徐发生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兰生,徐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徐兰生,女,生于1947年1月1日,汉族,住平武县。被执行人徐发生,男,生于1945年11月27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发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徐兰生支付2733元,但被执行人徐发生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徐发生的银行存款27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斯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