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志福。
上诉人王志福因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2行初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浙0782行初57号行政裁定,并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福诉请要求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履行拆除赵绶法户违章建筑的法定职责,王志福也认为其为赵绶法涉案建筑的相邻权人,被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赵绶法违章建筑缓拆意见,可能影响王志福的权利义务,故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行初5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陈进民
审 判 员 潘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