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光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正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冬梅。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刘冬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陈继雄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强、王明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退还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