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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德城执字第1019号

关于申请人李明文与被执行人褚振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文,张代玲,褚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德城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文,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前曹镇大孙寨村159号。申请执行人张代玲,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褚振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8)德城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褚振华名下坐落于德州市德城区果园街191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上述财产实施买卖、抵押、质押、过户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