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玥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焕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