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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596号

顾春华与邢台市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春华,邢台市人民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02民初596号原告原告顾春华。委托代理人唐立峰。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桥东区红星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树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3日,顾春华到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去看病人时,因被告楼梯积水结冰,原告不慎摔致骨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5月15日前赔偿原告顾春华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60元(打入原告顾春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邢州支行卡号为62×××56的银行账户内)。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顾春华负担。其他无争议。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书江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晓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