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02民初596号原告原告顾春华。委托代理人唐立峰。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桥东区红星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树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3日,顾春华到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去看病人时,因被告楼梯积水结冰,原告不慎摔致骨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5月15日前赔偿原告顾春华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60元(打入原告顾春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邢州支行卡号为62×××56的银行账户内)。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顾春华负担。其他无争议。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书江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人民陪审员 薛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晓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