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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1号

王景宪与房国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景宪,房国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宪,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房国有,住所地泰来县。王景宪与房国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景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国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王景宪人民币19917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国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景宪也未能提供房国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景宪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房国有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房国有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王景宪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王景宪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陶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