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307号原告申莹,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垣曲县。被告芦海龙,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莹诉被告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莹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申莹负担。
审判员 张宝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