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迎宾社区阎良区中心苗圃。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卿,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5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主动履行5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履行1000000元,于6月30日前履行800000元,于7月31日前履行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各期付款进度,以月息2分从2015年12月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及诉讼费154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陕0114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若被执行人西安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执行性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偿500000元,未受偿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佳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