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28号
原告:李艳梅,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675962。
委托代理人:张素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021505210018。
被告:张建军,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31095515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梅诉被告张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艳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