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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28号

李艳梅与张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艳梅,张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28号

原告:李艳梅,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675962。

委托代理人:张素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021505210018。

被告:张建军,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31095515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梅诉被告张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艳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