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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550号之二

徐荣与宋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荣,宋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荣,开滦吕家坨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宋宏红,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宋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宏红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徐荣执行款734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宋宏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宏红及其丈夫王涛银行存款7396.6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铁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