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5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陈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陈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