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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549号

张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5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陈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陈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