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崇佳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东段商业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98085893。法定代表人丁有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单县舜师路东段商业广场B11区8-9号房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单县舜师路东段商业广场B11区8-9号房产一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体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