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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32号

李浩与黑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海、许富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浩,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成海,许富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32号原告李浩,男,汉族。被告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崔学,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海,男,汉族。被告许富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士君,男,汉族,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黑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海、许富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爱忠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