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44号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邓志忠,董事长。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负责人危铁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自有的位于雨花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雨花区产权;
二、冻结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典闳
审 判 员 杨剑波
人民陪审员 姚 肸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