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360号
原告:朱加伟,男,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张绍鹤,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加伟诉被告张绍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加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加伟负担。
审判员 颜少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廖妍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