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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12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鹤山市美华被服有限公司、钟彦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鹤山市美华被服有限公司,钟彦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2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址:鹤山市。

负责人:李小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鹤山市美华被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钟彦雄。被告二:钟彦雄,住鹤山市沙坪镇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鹤山市美华被服有限公司、钟彦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2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按期限预交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麦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