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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955号

原告王磊与被告姚旭、姚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磊,姚旭,姚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955号原告王磊,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东村3区10队胡同24号。被告姚旭,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东马村。被告姚国栋,男,1953年3月16日生,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东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姚旭、姚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姚旭驾驶被告姚国栋所有的冀F567**轿车肇事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姚旭驾驶被告姚国栋所有的冀F567**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石金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米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