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955号原告王磊,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东村3区10队胡同24号。被告姚旭,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东马村。被告姚国栋,男,1953年3月16日生,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东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姚旭、姚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姚旭驾驶被告姚国栋所有的冀F567**轿车肇事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姚旭驾驶被告姚国栋所有的冀F567**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石金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米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