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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007-5号

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伟诚电气有限公司、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鹤壁市伟诚电气有限公司,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007-5号原告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法定代表人吴海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奇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鹤壁市伟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师宝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伟诚电气有限公司、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20元,依法减半收取1810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80元,由原告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河南普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1810元。

审 判 长  秦金传

审 判 员  徐继红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