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执197号

梁建俊与陈来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建俊,陈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梁建俊。被执行人陈来林。申请执行人梁建俊与被执行人陈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来林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报酬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