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5民特1号申请人钟平,女。申请人钟平要求宣告郝树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1999年12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及所有亲属至今不知其下落,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郝树静,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申请人钟平的母亲,该人自1999年12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郝树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郝树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郝树静自1999年12月起下落不明达16年之久,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仍未查明其下落,现其原告申请宣告郝树静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郝树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吕乃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吴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