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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行审33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马凤岗村民委员会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马凤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祎,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马凤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马凤岗村。法定代表人马长勇,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马凤岗村民委员会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马凤岗村东南,占农用地进行房屋和其他设施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马凤岗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红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青 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