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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

吕智滔与江门市妇幼保健院、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妇幼保健院,鹤山市鹤城镇中心卫生院,吕智滔,鹤山市共和镇卫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