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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7339号

过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过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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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339号原告过某某,男,200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