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学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巍。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伟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11楼1127。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照付。
上诉人谢学方为与被上诉人秦巍、翟伟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照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长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谢学方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学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长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思杰
代理
审判员 周寅潇
代理
审判员 葛奕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