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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异3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侍林敏与涟水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侍林敏,涟水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异37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朱爱菊,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侍林敏。被执行人涟水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029号东方。负责人刘文根,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侍林敏与涟水县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楚州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中行涟水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行涟水支行异议称:丰泰公司53×××73账户的存款是丰泰公司存在中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请求中止执行该账户中的存款。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侍林敏与被执行人丰泰公司楚州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淮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丰泰公司楚州分公司支付侍林敏逾期交房违约金107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冻结丰泰公司在中行涟水支行53×××73账户中存款52000元(共有8个同类案件在本院执行)。2016年4月6日,本院向中行涟水支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上述存款52000元。中行涟水支行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2006年4月30日中行涟水支行、丰泰公司和涟水县房产交易管理所三方签订的《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中行涟水支行同意作为丰泰公司销售《金色华府》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丰泰公司在中行涟水支行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并在该账户存入全部按揭贷款金额5%的存款。经查,丰泰公司在中行涟水支行开立53×××73和487158224236两个账户,因合作协议中没有确定保证金账户号码,审查中,案件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中行涟水支行,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中行涟水支行至今未提供有关材料。本案争议焦点:丰泰公司在中行涟水支行53×××73账户中存款是否属于按揭贷款保证金。

本院认为,丰泰公司在中行涟水支行开有两个账户,《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中没有确定哪个账户是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中行涟水支行提出异议称本院扣划的款项为保证金证据不足。因丰泰公司在中行涟水支行53×××73号账户中存款系丰泰公司所有,故本院扣划该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中行涟水支行要求停止执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董国华

审判员  邱志敏

审判员  徐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庄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