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6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法庭审理,亦未向本院提交确实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董 娟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代理
审判员 范 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勃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