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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94号

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94号原告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车家村。法定代表人谢云山。被告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与新拓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赵克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8.00元退回原告长春市翔鹤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辉

审 判 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