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特20号

申请人施美琴、施学文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特20号申请人施美琴,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施学文,男,1939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施美琴、施学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林顺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美琴、施学文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双方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施学文、朱某某共同所有的南化九村东巷X幢XXX室建筑面积为53.5平方米成套住宅房屋产权,施学文所有的部分赠与女儿施美琴,朱某某所有的部分由施美琴继承。

二、朱某某在华夏银行的存款三万元,由施学文继承,施美琴放弃三万元存款的继承权。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  顺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言

书记员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