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特20号申请人施美琴,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施学文,男,1939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施美琴、施学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林顺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美琴、施学文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双方于2016年4月26日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施学文、朱某某共同所有的南化九村东巷X幢XXX室建筑面积为53.5平方米成套住宅房屋产权,施学文所有的部分赠与女儿施美琴,朱某某所有的部分由施美琴继承。
二、朱某某在华夏银行的存款三万元,由施学文继承,施美琴放弃三万元存款的继承权。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 顺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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